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最新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档案应实事求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县(市、区)和学校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制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式样,负责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印制、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负责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学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要求升入普通高中就读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综合素质评定和全省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第六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

第九条?普通高中的班额以50人为宜(包括留级生、休学期满复学和转学学生)。

第三章?评 价

第十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可多次参加相同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并以较高一次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的,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三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科目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四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原则上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在校学生不得留级。

留级学生应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建立学籍辅号,原学籍辅号作废。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连续请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学生不得在本县(市、区)内普通高中之间转学。

转学学生学籍号中的主号不变,辅号应按转入学校相应年级的学籍辅号编排。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的学生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二十三条?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性普通高中,省辖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就读学校相同的年级。

第二十四条?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准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应将转入学生和转出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学生要求退学,必须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准予退学。

学校不得歧视学业成绩后进的学生并迫使或变相迫使其退学。

第七章?借 读

第二十八条?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借读者,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借读,借读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借读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评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开具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借读学生由学籍注册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该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议,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半年时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六条?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该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该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延伸阅读

郑州市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及高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 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应立刻上报学籍。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市教育局教育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学籍,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 、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 、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 1 )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 2 )中学学生学籍簿(加盖市教育局学籍章);

( 3)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 4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 5 )学生体格检查表;

( 6 )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市教育局学籍章);

3 、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 、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 、转入

凡符合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市教育局申请转学,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政教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考试与录取。学期初开学两天内安排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入学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认定能够跟上教学进度适应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录取为试读生。

(4)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间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5)办理学籍。新生顺利通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主管校长处,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籍。

(6)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 、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借读

(1)根据市教育局相关规定,我校不收借读生。凡符合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入学的学生(包括农民工子弟)都为在校在籍学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临时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 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 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 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原因,当地教育部门联合派出所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管理

1、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个别学生确实需要留级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严格控制人数。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教育的青少年,经考察达到初(高)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七、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政教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八、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高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 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政教处审核,德育校长批准;属于活动类奖励的,由团委审核,德育校长批准。

九、 处 分

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条例

1.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3.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1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按规定时间班里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二、转学

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转入本校的学生需经过“语、数、英”三科的测试,合格者转入相应年级插班就读。

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本区教委教行科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在学年末结束前或学年初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三、借读

1、无昌平区户口的学生申请到本校上学的,学生家长持原校借读联系表,经学校批准可在本校借读。

2、无北京市正是户口的适龄儿童申请在本校上学的学生为借读生。经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后编班上学。学校不接收低年级时无人接送,无人管理,无学习能力的借读生。

四、休学

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修学者,由学生家长持本地医疗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如休学期满,未与学校联系,既不复学也不办理延续休学超过半年者,学校有权分类处理。

3、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

五、退学

1、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不能退学。

2、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学生经家长申请,填写退学申请,家长签字盖章后学校和镇政府同意,报教委行政科批准,准予退学,退学后不与复学。

3、因病、伤残、休学后长期不能康复,年龄到16周岁的学生,由家长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盖章,小学和初中生还应到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同意报教委行政科批准,方准予退学,退学后不与复学。

4、小学外省市借读生不办理退学手续。

六、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不上学的在校生视为流失生,小学流失生是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因此要避免流失的出现,制定措施如下:

1、对于符合退学条件而不到校上课的学生,由班主任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2、对无故不上学的学生,班主任、年级主任要家访宣传《义务教育法》作动员工作,如多次动员无效,由教导处上报镇政府主管镇长,镇政府采取措施无效者,超过一个月即上报教委行政科。

3、对无故不上学的学生,经动员返校上学的,各年级班级必须接受,但根据考勤规定要给与必要的、恰当的批评教育。

七、毕业、结业、肄业

1、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

2、小学毕业生经参加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不合格又超过16周岁的发给结业证书。

3、未完成小学学业,中途退学并办理手续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

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农村初中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学籍建档规定

1、初一新生入学报到时,领取“新生基本信息登记表”,由学生家长按照户口簿分别填写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长姓名、职业、住址、电话等内容,由班主任收齐后统一输入云南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2、初一新生入校后,在区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教导处要完成下列工作:

①编写学籍号。按云南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给每位学生编写全省统一的学籍号。

②按学籍号由小至大的顺序造具新生花名册(其姓名必须与户口簿一致)

③填写学生登记表并粘贴学生照片

④教导处收集登记表并赴教育局盖钢印后,存档管理,其他人不得乱动。

二、学籍管理规定

1、按照上级规定初中学生不得留级,并严禁接收复读生、倒流生。严禁休学学生复学后重建学籍号。

2、转学规定:

①学生转学由教导处负责按章操作、办理手续,学校其他人员不得插手代办。

②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转出学校开具三份转学证明,交学生家长到转入学校签具意见、盖章,再由学校统一到区教育局签具意见、盖章。

B、转出学校接到接受证明后,将学籍管理系统中的该生转出,等待区教育局的审核,接受学校留一份转学证明做为存底,其余两份交给家长。

C、转入学校收取学籍卡及转学证明后,待区教育局审核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再予编班。

③转学手续未办理妥善一律不予编班。

3、 休学复学规定:

①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同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②办理休学手续时,需要医院病休证明。由教导处开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为一年。

③学生复学,由本人或家长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导主任批准,方能如期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随下届学生学习,复学学生的学号不变。

5、每学期初,按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生异动情况统计表对各班转进、转出、流失学生进行一次档案清查。各班主任按照表格要求实登记后,交教导处分类造册备案。

6、学籍档案工作是班主任的工作之一,其工作情况纳入教师考评考核。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

二、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

三、学籍建立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第十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

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第十二条 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籍管理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我校的学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于应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入学时须附相应证明),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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