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法全文(行政诉讼打赢了政府会赔偿吗)

行政赔偿规定全文?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补偿的行政行为。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全文,供您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赔偿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公正、高效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完善行政赔偿责任追究、赔偿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赔偿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与赔偿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减少行政赔偿发生。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受到损害,有权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救助、补贴等义务的,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便利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赔偿事项的发生。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

(三)在行政赔偿事项中徇私舞弊的;

(四)在行政赔偿事项中泄露或者利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赔偿事项及时作出处理,并应当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包括:

(一)违法使用职权;

(二)违法采取行政措施;

(三)违法作出行政决定;

(四)违法执行行政决定;

(五)违法管理、运用公共财物;

(六)违法规定行政许可、批准的条件和程序;

(七)违法招标、拍卖、租赁、出售和购买等行为;

(八)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为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

(一)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的;

(三)违反行政机关的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的;

(四)违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因行政机关的职能、结构、人员、设备等原因造成损害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第十七条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或者决定,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依法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暴力、威胁、侮辱、诽谤、诬告等侵害,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自己的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举报等要求处理。

第三章 行 政 赔 偿 标 准

第二十五条 行政赔偿的内容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和因行政机关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受到非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的数额应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所受的损害相当,但是不得超过其造成的损害数额。不同行政赔偿事项的处理,应当实行区别对待,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受到损害,因自己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损失的发生、扩大或者没有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的,行政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应减少。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错误行为或过失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赔偿。因行政机关原因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有其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优先向其他责任方追偿或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错误行为或过失

行政诉讼胜诉后可否赔偿?

行政诉讼胜诉后可赔偿。

建议申请提级执行;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行政赔偿有利息吗

行政赔偿是可以计算利息的。利息应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2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行政赔偿的项目能协议吗

行政赔偿的项目可以协议。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部门违法,部门有权进行赔偿吗?

  • 行政部门违法,部门有权进行赔偿吗?
  • 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赢了行政官司但法院用“生活困难补助”代替国家赔偿法帮赔偿机关协调,你想要国家赔偿,就判不陪可以吗?

  • 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现蓝波湾块原住户违拆迁11维权涉涉诉至今未院检察院始终打着政府旗号形手干预我充证据理由证明贵阳市政府至今干预司依治能实现 我201211月14 20133月19给关政府部门贵阳市市信内容基本能说明本案行政诉讼程困难重重致情况:贵阳市委办公厅(内务司委员办公室):我叫胡*家现住贵阳市***路蓝波湾块拆迁行政诉讼申请家赔偿案原告及代理今我看《贵阳晚报》刊登关于征求我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意见建议公告我抱着试想前投诉希望能使问题解决忽悠我要求解决问题经与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打近8官司至今赢官司却能依家赔偿我给刘市信呈述我遇困惑助(烦请群工朱局转呈刘**市收)刘市 我叫胡*蓝波湾块拆迁行政诉讼申请家赔偿案原告及代理今特向反应本案南明区民院立案协调程依行政情况提控告强烈要求依行政 20118月接待我6位访代表今已1我说:我任前省组织部、省委书记找我谈要求我要依行政行政赔偿案属于家赔偿案依照家相关律要拿院终审判决书找我我定签字批准财政拿钱陪我说:南明院审结间已违超期10月说协调至今没结省高院同意判我现应该办群工朱局说:找市院(贵阳市级民院简称市院)尽快案审结该判判依办朱局我说:事找市院办市已经表态我说:我星期二市院 我即议情况向贵州省高级民院(简称省高院)俞*官(省高院由负责协调我块诉讼案)作汇报告诉刘市要院依判我希望依判俞官说:我知道我说情况向我领导汇报 我按约定市级院找刘*官说:我赵*院已经跟南明院打招呼要2周内判(指行政赔偿案)快要2周我问贵阳市南明区民院(简称南明院)告知我判决书已经打印周星期发星期我南明院告知我暂发我问答:省高院同意判接着我行政赔偿案判协调反201112月13我77户行政赔偿诉讼案原告(2010)南行陪初第7-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见证据2份给胡*)止我77户原告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本院审理原告张*、胡*、… …诉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第三贵阳龙润德房产发限公司行政赔偿案第三贵州龙润德房产发公司已于20117月6向本院提要求确认原告与第三20039月签订《补充合同》效力该案判决事服提诉本案仍审理故本案需待该民事案件审理结依据据依照《高民院关于执行华民共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条第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款第(五)项规定裁定:本案止诉讼 (篇幅限制待续-2)
  • 万征未使龙城飞教胡马度阴山

在街上被疯狗咬了,找不到狗的主人,可以行政赔偿吗?

  • 属法律,政府,医疗
  • 属法律

国家行政赔偿

  • 假设某甲,家里在某年三月一号被盗走现金一万元,三月八号再次被盗走一部单反相机,价值一万元,三月二十号再一次被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六千元,能否以此向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律师留电话细谈免入,作为律师你分量够了自然案源不会差,用不着你显摆,不就是个司考A证嘛,咱不缺。
  • 这不是行政行为造成,哪有此赔偿!

行政部门没有违法给公民造成损失,就没法打官司要求赔偿吗?

  • 起诉行政部门赔偿,法院以被告没有违法为由而出具不立案的裁定。行政部门没有违法给公民造成损失,就没法打官司要赔偿吗?四年前,从单位一走了之(公务员)。当初单位已登报声明,我以为早已被出名,一直没在意。18年10月,办理出入境证件时,被告知须原单位同意。给原单位沟通,单位要我办辞职手续,我说我都四年没上班了,按说早该开出了,我给谁辞职?后来说是要辞退我,要我去办辞退手续,我没去。现在一直没消息,办不了护照。按公务员法,是该开除的,都四年了!耽误我出境工作,要求赔偿,法院不立案。一,单位未开除处分,是否违法?二,出入境部门未给直接办理证件,是否违法?
  • 你好,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需要符合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内容包括:(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的因素,使行为有充分、合理的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因为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没有违法就没有办法打官司要求赔偿。但如果因不合理行使行政权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可以去找它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或者申诉。

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2捏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结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应该行政赔偿案件吗?

  • 峄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12月捏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现在峄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行政赔偿责任吗?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此,是否可理解为,如果某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离开用人单位后,如果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就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一直保留呢?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双方必须具有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以上构成要素,则双方劳动关系则不能成立,即使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单位后,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就应认定为终结。同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适用范围”中第2点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根据该规定,如某一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离开用人单位后,即使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则不能适用劳动法,双方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终结。在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对于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停工在停工留新期、职工停新留职、职工在医疗期、单位停产歇业而放长假等情况作为例外。以上情况,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待遇,不能以无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而认定双方不存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则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永远存在,这如同农村中甲的牛吃了乙的秧苗,甲赔多小钱都不行,必须给乙恢复原状一样蛮不讲理。当然,作为用人单位,在符合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定条件下,应予以出具,依法依规办事,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行政赔偿的范围及适用是怎样的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国家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行政侵权行为都会引起国家队赔偿责任吗?
  • 国家赔偿法力规定的赔偿范围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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